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复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常办综〔2023〕69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我局牵头组织全市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涉及内容,及时汇总清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废止或修改。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范围为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二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做了调整,清理中要注意做好衔接,避免出现越权或者不当管辖。三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决定做了完善,清理中要注意做好衔接。四是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制定的相关配套规定,要及时出台。
二、清理职责与时间安排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市级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对于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提出清理意见;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点前填写《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附件1)、《市级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并对拟修改或者拟废止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草案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一并报送。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反馈泉州市司法局。
(二)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市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对于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提出清理意见;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点前填写《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附件1)、《市级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并对拟修改或者拟废止的市级政府规章的草案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一并报送。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反馈市司法局。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相关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情况请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点前填写《市级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情况请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点前填写《县级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3)、《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
各地区、各单位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作出具体时间安排,于2024年1月10日前完成专项清规的修改废止工作,并将清规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清理报告,及时反馈市司法局汇总。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认为行政法规、有关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的理由,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点前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汇总。
请各地区、各单位充分重视本次清规工作,尽快确定清规工作联络人并填写《清理工作联络表》(附件5),于2023年11月17日下午下班前将联络人员名单报送市司法局,方便及时沟通进展情况,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备案审查科 苏秋香,联系电话:28382207,传真:28382202,邮箱:qzsfjbasck@163.com
附件:
1.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
2.市级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县级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5.清理工作联络表
泉州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7日